权威发布︱重磅!钦州首份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出台!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为规范医师执业活动
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
又放大招!
近日,钦州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实施《钦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那么
何谓“医师不良执业行为”?
哪些医师纳入管理范围?
实施主体是谁?
哪些情形要被记分?
计分结果如何运用?
……
问题太多急需答疑?
别着急
小康这就给您划重点!
各位医师要记好了!
一、何谓“医师不良执业行为”?
《管理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各类别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标准和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对患者或医疗机构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
二、哪些医师纳入管理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备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三、实施主体是谁?如何分工?
钦州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钦州市、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可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实现全市互联互通。
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按年度将记分情况分别报送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和市医学会。
钦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汇总全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布。
四、各实施主体有何工作要求?
(一)钦州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书写《钦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同时送达医师个人及其所在的医疗机构。
(二)钦州市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制度。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按《管理办法》记分条款规定处理。
(三)钦州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及时记录及报告,并作出记分处理的意见或决定。
(四)钦州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经确认后应及时书写《钦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事实认定书》,交医师个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作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制作《钦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的依据。
注意: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计分分值如何划分?
《管理办法》规定,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分、2分、4分、6分、12分五种。
六、医师存在何种情形,一次被记1分?
《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和书写门(急)诊处方的;
(二)门(急)诊处方不合格率大于10%、不足20%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和书写门诊日志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和书写门(急)诊病历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入院记录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出院记录的;
(七)造成住院患者医疗文书丢失的;
(八)无指征开展CT、MRI等大型设备检查的;
(九)同一疾病在同一住院或门诊治疗期间无指征重复检查检验的;
(十)不执行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
(十一)无指征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
(十二)无指征使用激素治疗的;
(十三)无指征对规定的53种常见疾病进行门诊输液治疗的;
(十四)不报、漏报、迟报法定传染病1例的;
(十五)不执行本机构制定的常见病双向转诊指南的;
(十六)泄漏患者隐私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与患者发生争执的;
(十八)执行对口支援、医联体建设、职称晋升前下基层服务等驻点服务工作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的;
(十九)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二十)执行重大活动医疗保健任务时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七、医师存在何种情形,一次被记2分?
《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门(急)诊处方不合格率大于20%、不足30%的;
(二)不报、漏报法定传染病2例的;
(三)诱导、暗示或胁迫患者到指定药企自购药品耗材的;
(四)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
(五)超越权限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八)不按规定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
(九)不按规定诊治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病人的;
(十)未经医保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同意,开具医保支付范围外的检查、治疗或用药的;
(十一)将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串换为医保支付的费用;
(十二)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第三方责任或公共卫生基金等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
(十三)不执行健康扶贫“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的;
(十四)不执行健康扶贫“医保目录药占比”规定政策的;
(十五)未按规定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色”管理造成患者病情加重,需组织上级医院医疗专家抢救的;
(十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八、医师存在何种情形,一次被记4分?
《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门(急)诊处方不合格率大于30%、不足40%的;
(二)不报、漏报法定传染病3例的;
(三)不按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的;
(四)不按执业科目执业的;
(五)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的(在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者除外);
(六)未经本人诊查及调查签发医学证明文书的;
(七)乱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
(八)未实施医学检查、检验发生项目收费的;
(九)未经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同意,对患者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手术、输血等的;
(十)恶意挂床住院的;
(十一)在双向转诊中索要、给予、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的;
(十二)非医保签约医师假借医保签约医师名义诊治医保患者的;
(十三)发生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九、医师存在何种情形,一次被记6分?
《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门(急)诊处方不合格率大于40%、不足50%的;
(二)不报、漏报法定传染病4例的;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及《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被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书的;
(五)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资料的;
(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七)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八)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的;
(九)使用过期变质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的;
(十)私自销售药品及医用耗材的;
(十一)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十二)索取或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企业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十三)未按要求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色”管理造成患者死亡的;
(十四)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伤残等级为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伤残等级为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十、医师存在何种情形,一次被记12分?
《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门(急)诊处方不合格率大于50%以上的;
(二)不报、漏报法定传染病5例以上的;
(三)在医德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四)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
(五)违规选择性别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参与或从事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活动的;
(七)参与或从事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新生儿等非法买卖活动的;
(八)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九)未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十)伪造、篡改医疗文书或票据套取医保基金的;
(十一)发生重大灾害、事故、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事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遣的;
(十二)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等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
注意:
2名以上医师在同一执业活动中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根据责任轻重予以记分。
十一、医师如果对个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存有异议,应该如何申请核实?
1.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2.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注意:
1.相关部门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医师的多份病历有重复性错误或者多张处方违反同一规定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2.医师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的,应当按照记分分值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3.医师涉嫌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行为的,相关机构或医师个人可委托钦州市医学会进行专业认定。其作出的认定结果作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处理依据。
十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多久?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一年,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记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重新开始记分。在一个周期内,记分分值不因医师岗位变动而消减。
十三、医师发生不良执业行为被记分后,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钦州市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上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其执业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1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
(二)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2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职称晋升时间延迟1年;
(三)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本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判定为“不合格”,由钦州市医学会按医师定期考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职称晋升时间延迟2年;连续2年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由其所在的医疗机构降低一个级别聘用。
注意:
1.记分结果记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考评指标。医师提出晋升职称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医师个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2.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钦州市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3.钦州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无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医师,在评先评优、职称(务)晋升、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依法依规
规范诊疗
恪守职业道德
才是根本
各位医师要牢记哟!
图/源自网络
(健康钦州出品,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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